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当天上午,市民张阿姨(化名)在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书,对其名下房产进行分配。据了解,这是《民法典》施行后,我市办理的首份遗嘱公证书。
遗嘱形式变更为6种 法律地位平等,以最后所立为准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也意味着,5种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对此,《民法典》作出调整: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使遗嘱的形式变更为6种(“录音遗嘱”变更为“录音录像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使其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5种遗嘱形式居于平等法律地位,并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无论遗嘱人订立何种形式的遗嘱,都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月1日上午,江南公证处公证员受理张阿姨申请后,向其介绍了上述变化。张阿姨表示,自己对于遗嘱该怎么写、写了之后如何保存等问题不清楚,需要专业人员指导,所以觉得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才更踏实。随后,公证人员为张阿姨办理了公证遗嘱。
内容、形式、见证人等都需注意 否则或致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究竟怎么立才有效呢?对此,江南公证处主任吴志波介绍,订立遗嘱有两个重要前提条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对处理遗嘱人的财产或其他事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该公证处办理的遗嘱业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就有,夫妻一方立遗嘱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处分,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遗嘱部分无效。
吴志波表示,《民法典》对于6种遗嘱的订立形式均作出明确规定,除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外,其他5种遗嘱都可以个人完成或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提醒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否则也会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晚报记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