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儿童在酒店玩耍致伤谁该担责?

法院: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年仅四周岁的儿童在酒店玩耍时,意外将手指伸入门锁导致受伤,花费了一笔不菲的治疗费用,而法院最终判决酒店不承担责任。

  2019年3月16日晚,4岁的小铭随父母入住某酒店客房。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小铭父母在房间内吃早餐,房门向内打开着,小铭则独自在门口玩耍。没过多久,小铭父母突然听到大哭声,跑过去一看,原来小铭把手指塞到锁孔里面玩,左手食指被门锁割伤,皮肉几乎掉了下来。其父母立即将小铭送往医院治疗,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之后,小铭父母就小铭受伤的赔偿事宜与某酒店协商未果,于2019年8月以小铭的名义将酒店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某酒店及其品牌运营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手指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原告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没有标识标牌注明有危险的地方,违反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强制性规范,门锁对儿童是危险位置,但并未有警示标注。其品牌运营公司对某酒店的加盟缺乏管理,未尽到审核管理义务,对消费者也存在误导。被告方则辩称,酒店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小铭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

  办案法官介绍,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这个判断,在本案中,酒店房间门锁是酒店客房的必要设施,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酒店方也无法预计到客人会将手指塞进门锁玩耍而受到伤害,且该门锁完好并未损坏,小铭也未举证证明门锁存在设计或安装等缺陷。因此,现原告要求某酒店警示房门门锁存在危险,显然属于过分苛责,也超出了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酒店行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铭也未有证据证明酒店存在其他过错致其受伤,故其主张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小铭是一名年仅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本应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他们放任小铭在门口玩门锁,而未加看管,未尽到监护小铭人身安全的职责,应对小铭的损害承担事故责任。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