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网站消息,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二是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三是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四是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