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近日,梁溪法院判决了一起复杂的保险费纠纷。该案中,业务员以预交的保险费能用来购买保险理财为名,私下向投保人收费。之后业务员突然身故,这些私下收取的费用到底算不算保费呢?
2012年起,市民杨某就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吴某先后购买了18份保险。后来吴某告诉杨某如果预交“保费”,不但能有优惠,还能投资其公司的保险理财业务。杨某因对吴某“信得过”,2013年开始将相应的保险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至吴某处,在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前,由吴某将应交纳的保险费转入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中扣划。
2018年5月起,杨某为追加其于2016年购买的三份保险的保费,陆续向吴某转账,吴某则出具了三张收条,分别载明:暂收追加保险费14万元、10万元、10万元。同年10月,吴某身故。在杨某与保险公司联系后,保险公司答复其上述三份保险合同均为不可追加保费的保险险种,且吴某并未将这34万元转入保险公司。
对于这样的结果,杨某表示无法接受。杨某认为,吴某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吴某代表保险公司收取34万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承担退还责任。随后杨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34万元。
法官介绍,保险公司与杨某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电子投保书中确认交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保险公司每次也都是从杨某指定的缴款账户中扣收相应保费。因此可以认定杨某是知道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无权向其收取保险费的,其与吴某之间的金钱来往是双方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其次,吴某收取杨某相应款项后,确实给了杨某一定金额的优惠,但这部分差额其实是由吴某自己补足的,因此可视为吴某对杨某个人经济往来的回报。此外,缴款的34万元并不能说明在杨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保险合同,并不能算新增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负有返还保险费的相应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目前不少人都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来购买保险,而代理人的素质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导致购买保险被骗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及时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相关收据、发票,并最好与保险公司联系,确保资金转入保险公司的账户。同时,消费者不应轻信保险公司业务员提出的高额回报,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