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员工假冒商标卖钻戒,公司暗访寻证据

法院:司法实践中认可原告的取证方式

  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近日,无锡中院通报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该案中,原告通过“暗访”的方式取得证据,这成了案件的争议点。

  据介绍,某爱公司是案件涉及的“BLOVES”商标的权利人。2017年,某爱公司与南京市某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某爱公司排他许可某成公司使用“BLOVES”商标,并有权就侵权提起诉讼和赔偿。取得授权后,某成公司在无锡开设多家“BLOVES”婚戒定制店铺,案件涉及的云蝠店就是其中之一。

  经营过程中,某成公司派出“神秘顾客”李某对各门店进行暗访,了解经营状况。李某在暗访云蝠店时,以38000元订购了0.8克拉的钻戒,并支付15000元定金。店长张某某向上级申请做该订单时,上级回复该价格做不了,需加价1000元。由于李某不同意加价,也不同意退订,张某某和店员张某霞遂动起歪脑筋,通过联系多个渠道取得钻石、戒托,并委托第三人制作了与正品一模一样的钻戒。随后两人联系李某,以员工内购价35758元销售了该钻戒。之后,李某以亲戚需要为由,又订购了一款0.5克拉的钻戒,两人亦如法炮制了一款。该两款戒指共售得53758元,两人从中获利28000元。某成公司拿到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某、张某霞则就原告的取证方式提出质疑。

  从中院了解到,该案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而被告质疑的权利人采取隐瞒身份和目的进行取证的方式其实在司法实践早已被认可。该案中,神秘顾客李某以及上级部门虽然对两被告的销售行为造成了一定困难,但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也仅仅是要求两被告给予其更多优惠,而不是教唆其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钻戒。因此,即使李某是在某成公司的要求下主动买假,或是某成公司有意不给予门店以前有过的正常折扣,张某某、张某霞无论是作为公司员工还是普通公民,也不应越过法律设置的底线,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该案中,张某某、张某霞利用员工身份,通过公司销售平台实施侵权行为,且两人在出售假冒钻戒时并不知李某的真实身份,该行为本身也带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意图,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且情节恶劣。最终,法院依法对两人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其获利为计算基数,乘以三倍得到惩罚性赔偿数额,并支持了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