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宋超)老人去世后,亲子争夺房产,近日江阴法院却将房产判给了继子,此案耐人寻味。
芮老太1923年与朱老汉(1974年去世)结婚,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分别是朱大、朱二和朱三妹,在朱老汉去世、两子一女均成年并成家后,芮老太与陈老汉于1989年登记结婚,陈老汉当时有一13岁的儿子小陈。婚后,芮老太与陈老汉建造和购买房产两套。后陈老汉、芮老太相继去世,芮老太是由小陈养老送终的。
芮老太去世时,亲生的大儿子朱大已去世,留下妻儿。故芮老太去世后,朱大的妻儿、朱二和朱三妹就遗产分割问题与继子小陈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走访查明,芮老太在朱老汉去世后,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并成家立业,但两个亲生儿子对其态度恶劣粗暴,大儿子把床铺扔出去不让母亲住,小儿子家在母亲进出的房间前砌矮墙。儿子和儿媳的打骂一度让芮老太萌生轻生念头,后芮老太被陈老汉收留并改嫁陈老汉,婚后生活幸福。
在陈老汉病故后,芮老太的生活均由小陈夫妇照顾和负担,小陈夫妇对芮老太嘘寒问暖、照顾有加,并承担了芮老太所有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两个亲生儿子从未照料芮老太的生活,也从未支付给芮老太任何生活、医疗费用。亲生女儿朱三妹也未承担芮老太的任何费用,但偶有探望芮老太,并曾将芮老太接回家中生活数月。芮老太病故后,其后事也由小陈以亲儿子的身份料理并承担所有丧葬费用,朱三妹按本地习俗为芮老太过了“五七”。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汉和芮老太婚后建造一套房屋、购买一套房屋,且分别登记于陈老汉和芮老太名下,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芮老太享有的份额为芮老太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芮老太对这两套房屋共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小陈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芮老太所享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即为该案遗产的范围。
该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不分财产。朱老大的妻儿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不分财产。
综上所述,芮老太的遗产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两处房产的价值合计在90万元至100万元,故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万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