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网购时,商家常会在网页上标注“100%正品”“假一赔十”之类的宣传语,这种承诺在发生纠纷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近日,惠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商家按照网页承诺赔付消费者。
孟某于2020年5月用手机在天猫网某旗舰店购买食用“秘鲁玛卡”干果片8盒,每盒单价650元,共计花费5200元。该旗舰店经营者为甲公司,店铺网页载明玛卡产地为秘鲁,并承诺“100%正品,假一赔四”。孟某收到货物饮用后发现,味道还不如国产玛卡,且该商品没有任何标识。其在百度上查询后得知,秘鲁政府已于2003年禁止玛卡果出口,其认为甲公司销售的秘鲁玛卡是国产玛卡冒充的,也即“假货”,因此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按承诺承担假一赔四的责任。
甲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是假货,其货物系向乙公司进货而来,乙公司具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自己已对货物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作为食品销售者,履行的仅是形式审查义务,而非实质审查义务。然而孟某向海关申请信息公开后发现,该报关单单证号下并无秘鲁玛卡这一进口货物。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与甲公司之间就秘鲁玛卡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向孟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经孟某申请信息公开查询到,甲公司所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涉货物并不包括秘鲁玛卡,甲公司无法证明其销售的玛卡系秘鲁玛卡,构成欺诈。甲公司在购物网页中承诺“100%正品,假一赔四”,系其对消费者的一项承诺,也可视作在消费者购买货物时其与消费者达成的一项合意,故应按假一赔四执行,故法院对孟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孟某退还购物款5200元并按四倍赔偿孟某208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通过购物平台的聊天软件与商家就商品属性、质量、品牌等进行详细确认,万一发生纠纷,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作为交易双方对商品进行约定的有利证据。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并保存卖家店铺对于商品品质、性能等作出承诺的网页固定证据,并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