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无锡

工资发放云里雾里 企业失去法律保护

专家:讲法律、重规范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工资奖金如何区分?造假应聘如何处理?企业如何规避用人风险?为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日前,市人力资源市场组织专家“以案说法”,为用工单位对最新发布的《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进行专场解读。

  现场,一桩“工资奖金傻傻分不清楚”的案例引发热议。案件中,杨某2018年与某科技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对杨某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其中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内部分配办法考核发放。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杨某工资3000元左右。另外,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通过案外人王某个人银行账户固定支付给杨某5000元。2019年5月29日,杨某与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变,约定杨某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杨某离职时,认为公司未依法支付其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每个月的工资差额5000元,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工资差额30000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个人账户支付给杨某的款项能否视作支付杨某的工资呢?人社部门专家分析,本案中的分歧主要在于杨某和公司对工资和绩效奖金的认识不同。仲裁委认为,首先,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标准,并未明确绩效工资标准;其次,公司对杨某的工资支付记录承担举证责任,而庭审中公司未能提供杨某的工资清单及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其主张杨某每月工资即为3000元左右无充分依据,其所称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账户按月支付给杨某的绩效奖金5000元,应当视为公司支付给杨某的工资。同时,结合2019年5月29日双方续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在杨某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未有任何变动的情况下,明确杨某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进一步证明法定代表人通过王某账户按月支付给杨某的5000元应为工资。最终裁决公司支付杨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工资差额30000元。

  “不注重制度建设、不注重书面记录留存,把工资发放做得云里雾里,既不利于管理,也会让自己失去法律保护。讲法律、重规范,企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人社部门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发放规则,再加上以书面形式固定的工资发放记录,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并能在需要的时候为企业依法举证提供支持。

  “很多问题是在初期没有注意,以至于发酵得越来越严重,这样的培训有助于企业早发现,早解决”,正大集团人事相关负责人会后表示。

  (陈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