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来自阿克苏的苹果一定是“阿克苏”苹果?

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审理耐人寻味

  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产自阿克苏地区的苹果是否就能冠以“阿克苏”标识,产生纠纷后又是否能据此免责呢?近日,市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喜欢水果的市民对于“阿克苏”的图文商标想必不会陌生,但使用这个商标的苹果不一定就是“阿克苏”苹果。据了解,这个商标的注册人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此前该协会在新吴区某水果店公证购买了涉案苹果,苹果外包装箱上印有“阿克苏”字样,阿克苏苹果协会主张该苹果没有经过协会授权就使用了“阿克苏”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产生了纠纷。

  从中院了解到,这批涉案苹果也是几经辗转,水果店销售的涉案苹果是从宁波一家水果公司购进,而这家公司又是从嘉兴的一公司购买,嘉兴这家公司的苹果来源于在新疆阿克苏地区种植水果的王某。因此在诉讼中,阿克苏苹果协会起诉该水果店和王某,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5万元。

  在此前的一审中,法院以王某长期在新疆阿克苏地区种植水果,进而推断涉案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并据此判决驳回阿克苏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中,法院认为王某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阿克苏”标识,但他既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苹果来源于阿克苏地区,对“阿克苏”标识的使用也超出正当使用地名的范畴,这种行为已构成侵犯涉案证明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销售苹果的水果店已提供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且阿克苏苹果协会在二审中确认某水果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应视为其对某水果店赔偿损失的放弃。最终,市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某水果店停止侵权,王某赔偿损失10万元,驳回阿克苏苹果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法官介绍,类似的案件中侵权人往往有一种误区,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加入某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属的协会,但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来自于该地区,由此主张侵权免责。正如本案中,王某强调自己在新疆农六团等地区种植苹果,而该地区是属于阿克苏地区范畴,因此其使用“阿克苏”不侵权。一审法院也是基于此逻辑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即使商品来源地属实,也未必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