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继续执行责任险”是什么?

新吴法院处置全市首例适用案件

  本报讯 近日,新吴区法院依执行人申请,在执行中首次准予适用继续执行险,用以恢复案件执行,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保障了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有这样一起涉及企业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小钟(化名)名下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产。即将进入房产拍卖程序时,案外人大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表示,因为政策限制,当初不得不借用被执行人小钟的名义买了这套房屋,因此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钟的名字,但购房手续都是他去办的,购房款也是他付的。大钟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要求法院立即停止对这套房屋的拍卖处置。

  法官介绍,按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对处置的财产所有权存有争议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进行审查,必要时中止执行程序,待查明事实后,才能选择恢复或终止执行。因此针对大钟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需要对房屋归属进行细致审查,这就意味着拍卖程序必须暂缓,相应执行工作也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暂停,但另一边,执行人眼巴巴地盼望着早日拿到房产拍卖款项,不断催促着执行进程。

  如何破局?经审慎会商研讨,法院提出了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执行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继续执行险作为担保,法院依据此担保继续推进房产拍卖工作,但如果在继续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错误,给案外人大钟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介绍,所谓“继续执行责任险”,是专门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责任的服务保障。法院通过这种方式,将司法责任保险引入财产处置环节的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为打击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样本。

  执行人十分赞同这种处理方式,立即向保险公司购买该险种,保险公司经审查,也同意向执行人提供该险种,这也是继续执行险在无锡地区的首次落地尝试。新吴法院通过这种担保方式推进房产拍卖继续进行,财产处置重新驶入正轨。不过意想不到的是,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大钟、小钟转变态度,积极与执行人进行协调。最终,双方在房屋拍卖前就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全部执结到位。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