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恋爱期间同居且互称老公老婆,是否就能认为存在“夫妻关系”,等双方感情不和而分手时,能否以此要求分割对方的财产?近日,锡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外国人A某于2014年7月在无锡市某学校担任英语老师,在校任职期间与在校大学生徐某相识,同年10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9月10日开始同居,互称“老公老婆”。同居期间双方还购置了车辆,两人还以徐某的名义作为股东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获政府的科创资助资金21万元。
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A某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并出具了多年来的聊天记录和婚纱写真照,要求对徐某在同居期间开设的公司及奖金、车辆等财产进行分割。
此案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关系能否认定为夫妻关系。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虽未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的情况。法官介绍,本案中A某与徐某在同居生活中确实是以“夫妻名义”相称,也去拍摄了“夫妻写真照”,但同居关系不仅仅是名义上的互称夫妻,同时也是以行动来释明的“夫妻关系”,其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生活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在生活与工作中相互关怀照顾,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收支混同,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等。
该案中A某对徐某在校期间开设的公司及奖金、车辆等财产主张份额,但从时间上来看,A某与徐某的“同居关系”与徐某读大学的时间段重合,徐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且离毕业尚早,大学生日常生活仍然是以学业为主,她的生活朋友圈还是围绕着校园学习而展开,与A某没有达到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的情况,两人系恋爱关系,而非同居关系更非夫妻关系,因此法院对A某提出的与徐某“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