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今,不少场所设置机械车位来解决停车难题。网络上也曾有这样的讨论,如果车辆还没停好,下一辆车的车主就启动了机械车位会怎样?7月8日下午,梁溪法院扬名法庭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王某是梁溪区某小区的业主,他于2018年取得了小区地下车库一机械车位的使用权,2020年6月底时缴纳了当年下半年的车位服务费。同年7月下旬,王某购买了一辆奥迪A6L汽车一辆,价值为44.6万余元。纠纷发生在去年9月7日当天,王某将车辆停入机械车位并打开了驾驶室的车门,但是还没等下车,机械车位却突然启动了。原来,当时另一名业主褚某正准备出门,于是按下了机械车位的启动按钮想将自己的车辆放下。王某立即大声呼喊并尝试关闭车门,但为时已晚,车门被机械车位卡住。最终,王某的车辆在车门打开的情况下随着车位快速上升移动,导致驾驶室车门严重变形。
事后,王某的车辆产生维修费用近1.5万元,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王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损坏与褚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小区物业公司为车位的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在协商无果后,王某将褚某与物业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褚某则辩称,当时她并未看到人也没有看到车灯才进行了操作,听到喊叫后立即停止了操作,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同时,物业方表示,设备在事发时不存在故障等问题,同样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梁溪法院法官李琪霖告诉记者,在接到案卷后,他们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事发的地下车库灯光较为昏暗,且机械车位的操作按钮与王某车位之间存在视觉盲区,在王某不开车灯的情况下,确实很难发现车位上是否有人。此外,调查发现,虽然操作按钮旁张贴着警示标识,但经了解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张贴的。结合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褚某在存在视觉盲区的情况下,未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就开始操作机械车位,造成王某车辆受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机械车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物业公司在事前未对车主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警示提示和技能培训,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最终,梁溪法院一审判决褚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剩余35%由物业公司承担。对于王某所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则因为无明确法律依据,对贬值损失也缺乏严谨、客观的鉴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