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工程层层分包出了事故,“免责协议”管用吗?

  本报讯 近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与“转包”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公司会与分包人签订“免责协议”,想以此来转移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那么,雇员一旦发生事故,发包公司真能免责吗?昨从梁溪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存在这种情况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该案中,甲公司在承包一项拆房工程后,将其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许某和苏某。许某、苏某雇了谢某从事拆房工作。2017年11月,谢某在厂房内拆除内钢结构时,由于没系安全带,不慎从9米高处坠落,幸好他佩戴的安全帽救了他一命,但全身多处骨折身负重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方才出院。

  经鉴定,谢某的损伤分别构成1个九级、6个十级损伤。在讨要医药费过程中谢某得知,自己从事的这项拆房工程是层层分包而来,乙公司曾与两个包工头签过一个“免责协议”,写明如果出现伤亡事故,乙公司不承担责任。究竟是谁要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谢某心里没底,索性将许某、苏某、甲公司、乙公司一并告了。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各有各的说词。许某和苏某认为,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只戴了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表示,工程已分包给了乙公司,不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因而不同意赔偿;乙公司则认为其和两包工头签订了“免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出现伤亡事故与其无关,同样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包工头许某、苏某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两公司均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乙公司与包工头签订的“免责协议”,属于内部约定,对谢某无约束力。谢某在高空施工过程中,仅佩戴安全帽,而没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需要自担20%的损失。法院判决许某、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谢某损失70余万元,甲乙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被告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