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2009年在房屋内设立的终身使用权是否等于现在的居住权?近日,锡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家庭伦理冲突的“终身使用权”纠纷。
案件的当事双方为一对父子,原告为父亲冯先生,被告是儿子小冯。2009年时,冯先生与前妻在锡山法院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婚后的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儿子小冯,小冯满18周岁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剩余的房贷由冯先生偿还。不过双方还为赠与设定了条件,即冯先生拥有该房产的终身使用权。此后,冯先生重组家庭并有了一个女儿,三人的户口均在该房子内。此番,小冯准备将房产卖掉,由此双方产生了纠纷。最终,冯先生将小冯起诉至锡山法院,要求小冯停止对该套房屋的买卖或抵押行为,并请求法院确认冯先生对房屋有终身使用权。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冯先生表示房子最大的作用就是用来居住,因此离婚时约定的终身使用权就应包含居住权,他认为自己有权居住在该房屋中。冯先生告诉记者,小冯准备在外地成家,因此想卖掉这套房子。此前冯先生与其协商保留房子,他们则帮助其凑齐购房的首付,不过遭小冯拒绝。考虑到目前一家人都居住其中,小女儿上学同样需要该套房产,冯先生只好将儿子起诉至法院:“我就想知道使用权和居住权是不是一回事,能不能将其落实下来。”
对于冯先生的说法,小冯一方并不认同。小冯的代理律师肖女士表示,冯先生自始至终都未在该房屋内设立居住权,因此冯先生一方不享有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冯先生所说的终身使用权是与其前妻签订的,是此案的案外人,房屋在变更主体时,小冯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未与冯先生达成任何协议。冯先生一家居住其内时,小冯也是碍于父子情面才未驱赶冯先生一家。小冯一方也提到,其与冯先生的父子关系并不融洽,在其成年要求过户房产时,冯先生一方未予配合,直到2017年法院强制执行才将房屋过户。
锡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刘燕妮介绍,这是锡山法院首个涉居住权案件,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全市也并无先例。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2009年冯先生与前妻离婚时所设立的终身使用权是否等同于现在《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居住权的权益是有明显指向的,是以居住为目的的占有和使用房屋,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权是有所区分的,因此该案需要重点审查协议中的终身使用权的定义与居住权到底存不存在重合,其外延和具体指向是不是与居住权一致或大于居住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