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伤情特殊不能立即进行伤情鉴定,如今已过去13年,还能依法起诉维权吗?宜兴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经审理法院认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请。
2008年2月9日,董某驾驶父亲的汽车与摩托车驾驶人单某相撞,造成单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单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单某接受了骨骼内固定术,董某垫付了5.5万元医疗费。单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单某左腿骨骼还装有内固定,不具备鉴定条件,单某只能撤诉。之后,单某每年定期去医院拍片治疗,但由于单某伤情恢复缓慢,直到2019年7月,才被医院确认能结束治疗,取出内固定。为尽快重新提起诉讼,单某于2019年12月申请伤情鉴定。2020年1月,鉴定机构评定单某误工期150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今年2月,单某将董某及董某父亲、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5万元。
庭审中,因为单某无法提供其长期治疗的医疗费票据和其他就诊资料,两家保险公司认为,仅有病历不足以证明单某因交通事故连续治疗的事实,且事发已13年,案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和其父亲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表示如需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返还董某先期已支付的5.5万元医疗费。法官依法调取了单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X光片,发现X光片拍摄时间与单某提供的门诊病历时间相互印证,能证明单某在事故后确实进行了连续治疗,直到2019年7月才完成治疗。据此法院认为,单某完成治疗取出内固定的时间为2019年7月,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也应从该时间起计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向单某赔偿损失6.5万元,返还董某已支付的医疗费5.5万元,由商业险公司赔偿单某4.5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