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市场

开发商延期交付,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业主不答应

请听律师怎么说——

  最近有业主向本报咨询新房收房事宜。该业主去年买了一套位于锡山区的新房,合同中约定交付日期是2021年6月30日,可到了约定的日子,开发商却没能按时交付,后来,业主接到开发商的通知,称交付日期变更为8月21日。业主认为开发商延期交付应当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认为延期交付是受疫情影响,是“不可抗力”,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到底要不要支付违约金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鞠爱军律师。

  业主:交房延期,开发商应该赔付违约金

  陈先生于2020年11月18日购置一套坐落于锡山区的新房,合同约定今年6月30日前为交房日期,但是到了约定的日子,开发商却延期交付了。此后,陈先生接到开发商电话,称交付日期变更为8月21日。比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延迟了51天,陈先生及业主们意见很大,他们以延期交付为由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根据合同,开发商应将收房通知书等资料在约定交房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送达购房人。而根据陈先生出具的材料显示,8月21日交房,按理说应该8月11日之前就要将收房通知书寄出,可陈先生出具的收房通知书8月18日才寄出,比规定时间晚了7天。按合同约定,开发商没有履行在交房10日前将收房通知书等资料送抵业主,那么就要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每日支付违约金。结果开发商也没有兑现这一承诺。

  开发商:延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的存在

  开发商拒绝赔偿违约金,给出的理由是:延期交付是受去年初疫情防控影响,是“不可抗力”影响,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认为,疫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因之而来的防控政策的实施调整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也可视为“不可抗力”。为此,开发商还出具了去年疫情防控期间,关于项目工地延期开工的白纸黑字证明。证明显示,该项目停工一共达到48天。开发商认为,延期交房有理有据。

  陈先生认为,交房日从6月30日改到8月21日,延期交房达51天,而且“不可抗力”影响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开发商并没有讲清楚;就算开发商有48天的项目停工,与延期51天交房也有3天的时间差,况且,开发商没有履行在交房10日前将收房通知书等资料送抵业主,这些违约金又如何算?

  律师:疫情致延期交房不能成为全部借口

  为了弄清楚开发商究竟要不要赔付违约金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鞠爱军律师。他认为,开发商因疫情影响“不可抗力”来定义延期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也要看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疫情防控之前还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或者之后。

  鞠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商对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房不具有预见性时,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制度免责。如开发商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或其他方式与业主签订合同,则其对疫情影响房屋交付是具有预见性的,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期限推定已考虑疫情的影响因素,发生延期交房情形时,将难以援引“不可抗力”制度主张免责。

  陈先生购房合同签订在去年11月份,属于已知晓疫情防控之事,对疫情影响房屋交付是具有预见性的,那么开发商再以疫情影响为由来为延期交房开脱,明显不合理。

  除此之外,鞠律师认为,停工期与延期交房的日期差,以及收房通知书的推迟送达都与合同相悖,违约金应另算支付。

  最后,鞠律师还建议业主,房子交付时,可正常办理手续,这对后续追讨违约金没有影响,但是需要留意签字文书中的条款细节,不放弃追究违约责任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