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在梁溪法院开庭并宣判,张某因掌掴公交车驾驶员致使车辆紧急制动,最终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罪名,这也是梁溪区宣判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去年1月1日下午,张某与妻子乘坐79路公交车,车辆行至野岸里桥站时,张某的妻子因晕车提前下车,张某则继续坐车。张某在庭审现场表示,妻子上车后便一直站在公交站的中门位置,在野岸里桥站妻子下车后,他听到公交车驾驶员沈某在骂人,他便以为沈某在骂自己妻子:“当时这一站没人上下车,他可能觉得我老婆不下车他就可以不用停靠直接开走了。”
之后,张某与沈某在公交车上发生了争吵,当车辆来到丰涵家园附近时,张某突然朝沈某右脸打了一巴掌。这一巴掌使得车辆紧急制动,所幸当时车速较慢,车上的15名乘客无人受伤。之后,沈某报了警,张某也未离开现场,后被警方带走调查。梁溪法院刑庭副庭长吴伟介绍,事后根据驾驶员沈某反映,当时有一辆车距离公交车非常近,所以他情急之下骂了几句,并非辱骂张某的妻子。
庭审现场,公诉人表示,无锡仅市区范围就有200多条公交线路,每天班次多达8000余次,更不用说还有一些客运车辆,此案的宣判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当天,梁溪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张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危及公共安全,应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并在事后取得了沈某谅解,判处张某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
(甄泽)
延伸
什么是
妨害安全驾驶罪?
吴伟介绍,妨害安全驾驶的情形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8年时,重庆一辆公交车上驾驶员与乘客发生争执,驾驶员离开驾驶位导致车辆失控坠江,此外各地也发生过乘客与驾驶员发生冲突的事件,引发了民众的关注。在今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对于此类案件大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决。“但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部分犯罪行为的后果、危害其实并未发生,犯罪情节也较轻,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量刑较重。”据介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定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刑期则会达10年以上。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对相关行为有了一个更加贴合的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触犯这条罪名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