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焦点新闻

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条出路

试点“个人破产”走出“锡山路径”

  本报讯(晚报记者 甄泽)个人欠了债而又确实无力偿还的,是不是只能当“老赖”?近日,锡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个人破产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给出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

  据介绍,在执行案件中,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指的是法院和社会各方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仍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最后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是企业法人债务,可根据我国已有的企业破产法进行处置;若是自然人债务,则没有相关法律可供执行,而锡山法院试点的“个人破产”就是希望为这种情况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锡山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曹道清介绍,锡山法院曾执行过一名60多岁的老人,老人原先经营一家小作坊,后来不幸被骗,不仅本钱赔光,而且结欠上下游债权人数十万元。面对法院执行,他积极主动配合,依靠每天收菜卖菜赚取生活费,只要有一点钱剩下就会用于还债。遗憾的是,直到老人去世,也没还清债务。如果老人能有机会“东山再起”,是不是就可以皆大欢喜?怎样给这类“诚实而不幸”的人一条出路,是“个人破产”这一机制试点推进的出发点。

  破产制度,通俗来说,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同意按法定程序得到一定比例的清偿后,减免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恢复债务人信誉的制度,其实质就是对债务人债权债务进行的集中清理。

  据悉,在推进个人破产试点工作过程中,锡山法院重点考虑从涉及自然人债务的“执行不能”案件中筛选对象,选取“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他们重新出发的机会。对于进入筛查范围的案件,则由执行部门组织约谈并向当事人介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程序及后果,征询他们的意见。在提交相应申请后,由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是否受理。截至目前,锡山法院审结“个债清理”案件6件,其中2件达成“个债清偿计划”,4件以债务人严重违反程序为由予以终结。

  2020年6月3日,锡山法院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成为无锡市唯一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经一年多试点,锡山法院逐步探索出衡平“救济诚实而又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两大功能、凸显“自有财产、免责制度、失权复权”三大核心功能的“个人破产”试点锡山路径。

  案例

  申请个人破产后 60%的债务被豁免

  唐某母亲王某经营无锡某包装厂二十年,近年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策略失误,王某结欠了大量债务。2019年王某去世后,唐某接手经营并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变卖房产、设备等方式,唐某已偿还债务数十万元,但仍有大量欠款无力承担。今年4月28日,唐某向锡山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法院经调查核实,确认唐某所负的债务是在正常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而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形成,且唐某本人没有不诚信行为。唐某在锡山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25件,经核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10余万元。唐某个人处于离异状态,独自抚养初中就读的孩子。

  据介绍,在核查唐某的情况后,该案的债权人经商议达成一致,同意免除唐某60%的债务,清偿剩余的40%,并设定了还款计划。同时,为让唐某及时投入生产经营,锡山法院准予唐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清偿期内,法院对唐某部分权利,比如高消费、职业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同时要求唐某定期进行财产状况变动汇报。唐某如能及时大额清偿,还可以相应缩短“免责考察期”,早日恢复全部权利。

  释疑

  为什么要进行个人破产试点?

  锡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修贵介绍,在以往的执行案件中存在同一名债务人同时有着多名债权人:“这些债权人催讨的时间、方式、力度都不一样,甚至有的会恶意催讨,这就导致债务人陷入被无序催讨的困境,极易觉得还债无望,原本还在赚钱还债的,索性逃债当起了‘老赖’,最终债权人自身权益也受到损害,形成了恶性循环。”而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使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合理速度、更加公平的受偿。

  同时,法院会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必要费用和生活用品,该部分财产不会被用于分配清偿,这就保证了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使得债务人有机会继续发挥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和价值,有助于营造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氛围,让积极的创新者和创业者减少后顾之忧。”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吴修贵介绍,“个人破产”或者说个债清理程序有着严格的甄选条件,进入程序的债务人并非“有钱不还”,而是“有心无力”才行。对于有赌博、挥霍行为的债务人,或对法院执行推诿抵触,甚至存在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等有违诚信的行为债务人,将被严格排除在外,坚决杜绝债务人利用这项机制逃废债务:“我们力求在救济‘诚实但不幸的人’和‘预防逃债’两大功能中找到平衡点,不枉不纵。”

  个人破产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个人破产机制中,法院采取了管理人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介入破产全过程中。现场,一起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王可炜告诉记者,在债务人提出申请后,他们便会对其财产进行细致的调查,确认其名下有哪些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来确定是否减免部分债务、减免比例是多少,以及最终的还款计划。

  据悉,法院还会依据债务清偿计划设置对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债务人必须严格按照清偿计划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遵守法院对其作出的各项要求,接受管理人监督。等考察期满,法院将发出免责裁定,准予免除剩余债务,同时逐步解除对债务人的“禁止高消费及非必要消费”等限制措施。到那时,债务人就能够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而不再是“被执行人”。

  会不会被“老赖”钻了空子?

  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会不会通过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吴修贵说,他们在试点之初便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债务人进入“免责考察期”后,法院和管理人会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并制定责任追究措施。在考察期内,债务人有欺诈或不诚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债务人采取延长考察期、不予解除权利限制,甚至是撤销已免除的债务等措施,更加严重的,将会终结程序,恢复强制执行。

  据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锡山法院共审结了6起个人破产案件,其中2件达成了个债清偿计划,其余4件则因为债务人严重违反程序而终结。吴修贵举例说,在一起案件中,周某原本开办了一家彩印厂,但是后来意外遭受火灾,导致他结欠上下游厂商大量货款。之后,锡山法院经初步审核,受理了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但是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周某提供的居住信息、名下资产信息均不实。并且周某拒不配合提供配偶信息及其他资产状况,也拒不提供清偿方案,消极履行清算义务,不符合诚信债务人的要求,因此锡山法院最终裁定终结程序,周某所涉执行案件回归原有强制执行的轨道。(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