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2019年6月,南京周女士产下一女。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归程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随后,周女士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认可这一决定,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该司没有与周女士沟通哺乳时间,因此其可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哺乳时间,且人社局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司请求。 (来源:荔枝新闻)
网友评论
@zhunvshi:当然算!哺乳回家路上也是上下班途中的意思啊。
@胡越萧萧:小孩一周岁前妈妈都有哺乳假,一个小时,灵活安排,公司以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为由拒绝受理工伤没有被支持很正常。
@张宏涛心理:意思是除非签了协议,否则哺乳期女性可以自由出入单位回家。
@墨莲鱼孽:单是想到上班半途还要回来哺乳,就很心烦……
@huyue_7:哺乳假我们单位是规定时段,可以迟上班一小时或早下班一小时,提前在人事备案时间。该公司无明确规定,肯定会被认定为自由安排吧。
@songsyun:哺乳期每天有至少一个小时的哺乳假吧,重点是公司没有和员工沟通好具体时间。
@界可和:这公司格局小了,这种事能有多大损失?又能遇到多少次?这么一搞,失了人心,才是得不偿失。
小编说两句
回家哺乳是否是“上下班途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公司未与周女士沟通明确哺乳时间,那么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没问题。认定为工伤,是对哺乳期妈妈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在守法的同时,也该再多一些人性化的东西及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