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乐龄·悦苑 / 广告

老太独居,小妹百般阻挠哥哥姐姐来探望

监护人别把老人当成筹码

  老人如果行为能力受限,子女之间常常发生“争抢”老人监护权的情况,一方子女阻挠其他子女探望老人等现象也多有发生。那么,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监护人到底该如何履行职责呢?北京一中院结合近期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了解释。

  李奶奶育有四女一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独自居住,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小女儿为其监护人。为方便照顾母亲,小女儿将母亲接到自己住处一同居住。而近日老人起诉其余四子女,要求他们给付一定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

  作为被告的四子女均表示,母亲现和小妹同住,而四人和小妹不和。父亲去世后,小妹没工作,没收入,找母亲啃老,还经常换手机、地址和住处,不让四人去看望母亲。因此,他们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李奶奶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法院结合其目前生活及经济情况,酌定为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老人的四名子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对簿公堂的五位兄弟姐妹矛盾极大。小女儿不同意哥哥姐姐看望母亲;四被告则表示,若看不到母亲,就不愿意给付赡养费。

  法官经过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最终顺利调解结案。五位兄弟姐妹就探望母亲达成一致意见:四被告每月到母亲住所探望一次,小妹予以协助。在庭审结束时,五人多年积怨得以化解,小妹当庭将母亲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告知哥哥、姐姐。

  据法官介绍,探望权,通常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来主张行使探望权。而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其探望权包含在子女赡养权中,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以老年人能够获得亲情和温暖为前提,以有利于老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不得仅为满足子女需求或其他利益,更不能强迫老年人接受探望。所以,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不乏老人作出将遗产留给作为监护人同住子女的遗嘱,令其他子女产生强烈不满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的症结之一就是来自于子女间的对抗:非老人监护人的子女明知自身有义务,亦有履行义务之行为表示,作为监护人的子女若坚决阻拦,不仅是对老人权益的损害,亦是对想要履行赡养的子女一方的权利损害。因此,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老人行使探望权,不仅可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