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提出,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
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计划提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针对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计划明确,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强化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
促进母乳喂养需要保障女职工哺乳时间及期间工资待遇。计划指出,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合理确定父母育儿假待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据了解,目前福建、江西等多省份已经出台了育儿假相关规定。
此次计划还特别提出了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居家办公解决其哺乳困难
计划提出,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计划强调,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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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此决定即日起施行,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根据决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上海的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上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上海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浙江: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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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同时,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新华社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