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看无锡

拒不配合过户

原房东被判承担多支出的土地出让金

  本报讯 (晚报记者 甄泽)近年来,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安置房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矛盾也日益增多。日前,记者从新吴法院了解到,在一起涉及安置房买卖纠纷中,原房主因不愿配合过户,导致交易拖了一年多才完成,最终法院判决原房主承担多余的费用。

  前些年,朱某、雷某将他们名下的一套安置房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凌某、方某,双方约定过户费用由凌某一方承担。但等到房屋可以过户时,朱某、雷某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月,凌某、方某将朱某和雷某诉至新吴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

  新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雷某配合凌某、方某完成房屋过户,过户时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契税等均由凌某、方某负担。朱某、雷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即使两级法院均判决朱某、雷某败诉,但两人依旧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无奈之下,凌某、方某向新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来到2019年3月,房屋终于完成了过户,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由于朱某和雷某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最终完成过户的时间较晚,凌某、方某因此多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凌某、方某因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雷某赔偿土地出让金上涨造成的差额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法官介绍,该房屋是2019年3月法院执行阶段才完成过户登记,但此时相比于2018年初,实际办证时土地收益等费用价格上调产生了费用差额15893.80元,该部分费用是因朱某、雷某在凌某、方某提出过户主张后未能及时配合办理所致,所以朱某、雷某应当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朱某、雷某赔偿凌某、方某土地出让金差额损失1589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