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合,要求解散公司,程序也合法合规,但是法院却在思虑再三后,驳回了股东们的诉求。昨天,记者从梁溪法院了解到,在该院不久前生效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本案中的公司是无锡本地一家有较高知名度的出租车公司,成立至今已逾20年,公司共有20名股东。但是从2014年开始,几名股东之间便产生了矛盾,以至于多年来都处于对立状态,部分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议,也不愿以退股的方式解决双方矛盾,最终有7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梁溪法院法官杨利丹介绍,股东要解散公司,需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人数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若法院判断股东间矛盾不可调和、认定公司陷入僵局就可支持公司解散,这起案件显然是符合这些要求的。不过杨利丹表示,公司解散与否不仅是其自身的问题,也会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法院仍会从公司股东会召开、财务年审和会计报告等实质性要件来综合考量和判断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是否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
据了解,这家公司在无锡本地拥有数百名出租车司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经营管理运行正常。即使是后来股东间发生矛盾,引发了多起诉讼,这家公司依然在其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财务年审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每年盈利并向股东分红,并获无锡市区考核较好排名。法院认为,该公司是无锡本地为数不多的出租车公司,从业人数多,而且出租车道路运输营运证具有稀缺性,该公司解散与否还将涉及地区行业的发展。因此,虽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符合法定持股比例,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在判断公司应否解散时,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还应充分考虑公司解散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股东权利行使应受公司及股东应承担社会义务的约束,而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法院驳回诉讼的原因。(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