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作为刑法执行的组成部分,具备打击罪犯、改造罪犯的制度功能。昨天上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
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无锡中院共审结了减刑、假释案件8656件,其中减刑案件8446件(准予减刑8132件,调整减刑幅度238人,不予减刑76件);假释案件187件(准予假释169件,不予假释18件);撤回提请23件。
在今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无锡中院核查了1990年以来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并经省市两级抽查,未发现一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案件。
以案说法
如何判断罪犯是否能够减刑
罪犯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4829.83元。今年年初,刑罚执行机关以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虽然在入狱后获得过五次表扬,但此前需赔偿的物质损失至今未履行,且周某为累犯,早前因犯强奸罪进了监狱,接着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犯强奸罪,这次还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周某虽经监狱一次次改造,但均未真正悔改,最终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中院新闻发言人蒋飞介绍,判断罪犯是否能够减刑,既要考虑到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防止逃避惩罚或减轻处罚,又要考虑到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鼓励其改过自新,因此必须要从“严”把关:“既充分审查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同时注重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记者追访
怎样预防假释的罪犯再犯罪
法官介绍,如何评判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法律确实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在实践中也一直是个难题,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院对监狱提供的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会进行严格审查。“先审查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认罪悔改表现等书面材料;再逐一提讯罪犯,询问监区民警以及同监犯,全面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另外注重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证明,全面判断罪犯假释后对家庭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最后,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
裁定假释后,法院还会每年开展假释回访工作,采取实地走访、电话回访与书面回访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情况。三年来共回访假释罪犯117人,目前经裁定假释后的罪犯没有重新违法犯罪。
(晚报记者 甄泽)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