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16日消息,教育部出台《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制度。
《意见》明确,校(园)长综合督导评价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包括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意见》从党的建设、立德树人、学校治理、教师工作、规范办学、安全卫生、满意度调查等7个方面,明确了综合督导评估的重点。同时,针对幼儿园园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别制定了督导评估参考要点。(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