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8000元抵用券为何用不了?

合同未注明“门槛”,经调解商家同意用券

  在日常消费中,商家经常会赠送抵用券。不过,市民小林(化名)在新房装修时,装修公司赠送给他8000元家具抵用券,可当他去买家具时,却被告知用不了,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梁溪区消保委受理了该消费纠纷。

  争议

  规则有无告知,双方各执一词

  去年夏天,小林因新家装修,与城区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整装施工合同。由于该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家具,在双方洽谈时,商家答应赠送小林8000元的家具抵用券。

  装修完工后,小林到该公司卖场选购家具,这时却被告知,这张8000元的家具抵用券用不了。原因是,小林未达到抵用券规定的使用条件。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林向梁溪区消保委求助。

  近日,梁溪区消保委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考虑到该纠纷涉及法律相关问题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次调解启动了人民调解模式,由律师和消保委工作人员共同调解该纠纷。

  在调解现场,商家承认,在签订合同时,确实赠送给小林8000元的家具抵用券。但他解释,该券并非“无门槛”使用,而是购买的家具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公司自营品牌的、全套的、原价的家具,否则,不能用该券。

  小林表示,商家在赠券时,并没有向其说明抵用券的使用规则,而且他也不愿意在该公司购买新家的“全套家具”。

  调解中,商家是否明确向小林告知抵用券使用规则,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针对该问题,商家说,已通过传单的形式告知小林;但小林称没有看到。

  调解

  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商家最终同意用券

  经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商家传单,调解人员发现,双方争议的8000元抵用券并非是实体券,而是商家在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以手写形式确定的补充条款。

  在商家所说的传单中,确实有家具抵用券的使用条件。但该传单是商家开展优惠活动的广告宣传单,其中涵盖多重优惠好礼和大量文字内容,家具抵用券的使用规则被“塞”在“活动提示”部分,未进行任何醒目标注,也没有经过小林的签字确认。

  调解人员认为,商家把赠送家具抵用券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应当在合同中将该抵用券的使用规则通过文字等形式向消费者予以说明,或将该宣传单上的使用规则标注出来告知消费者,并请消费者签字确认后粘贴在合同中。但实际上,对于该抵用券的使用规则,商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也无法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调解人员就相关法规向商家予以解释说明,并耐心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同意小林使用该家具抵用券。

  提醒

  梁溪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赠券已成为商家的常见营销方式。不少消费者会受优惠券诱惑而冲动下单。可到使用时,却会遇到不能一次性使用、仅限于指定商品或时间段使用等问题,到头来,消费者优惠没有享受到,反而落入了促销“陷阱”。

  对此,梁溪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商家应当在券面或其他醒目位置,通过文字等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券的使用规则、使用期限、地点等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遇有商家赠券,请理性对待,并仔细查看上述信息再作消费决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而致使盲目消费、陷入有券不能用的尴尬。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