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个人借钱让公司还?

法院:应看借款时的意思表达

  本报讯 公司“少东家”借了钱却希望让公司还?记者昨从惠山法院获悉,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说“NO”!

  原告章某与被告秦某常年在同一市场做生意,两人关系不错。秦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经常向章某借钱用于生意周转,并且之前从未写过欠条,不过秦某基本都是随借随还,因此章某对秦某的信誉及还款能力都很认可。2020年10月,秦某又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章某借款20万元,章某很痛快地交给秦某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秦某收到承兑汇票后,通过自己的账户归还了10万元,但剩余10万元一直迟迟不归还。多次催讨无果后,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归还该笔借款。

  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某正处于脑出血手术后,神志尚不清楚,由其妻子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中蒋某一直强调,秦某所借的款项是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的货款,秦某只是公司的职工与借款经办人,不是实际的借款人,因此这笔借款应当由公司来还。

  记者了解到,在审理过程中,章某向法院提供了他与秦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记录可以确认两人之间的确存在借贷关系,同时也能够证明章某已向秦某交付了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此后,秦某在收到支票后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返还章某10万元,这一行为更加说明借贷关系发生在两人之间,而非公司行为。最终法院判决秦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某借款10万元。

  —— 案件焦点 ——

  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

  如何分辨?

  法官介绍,这主要看借款时的意思表示,“如果借款时是以个人名义向对方借款的,即使此后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也应认定是个人的实际借款。如个人是作为经办人向他人借款,应向他人明确单位作为借款人的意思,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本案为例,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和查明事实,被告秦某一方的抗辩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笔20万的借款是章某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属于秦某与章某之间发生的个人借款。

  (甄泽/文 高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