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老人在泳池内突发疾病身亡,游泳馆需要承担责任吗?日前,记者从梁溪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样一起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后判决游泳馆无责。
去年3月,老人李某在一家游泳馆内游泳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趴在了泳池边。此时,救生员张某发现了老人的异常举动,立即上前询问,但此时老人已经说不出话来,正当张某想继续追问时,李某突然就往水中沉去。张某心料不好,赶忙喊来另一名救生员陈某一同施救,一名正在池中游泳的顾客见状也立即过来帮忙,三人合力将李某抬上了岸。
记者了解到,在将人救上岸后,两名救生员立即对李某进行了心肺复苏,又拨打了急救电话。在等待救护车的时间里,李某的情况不见好转,考虑到游泳馆的对面就有医院,于是救生员和几名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将李某抬到了医院。但是遗憾的是,李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某家属认为游泳馆的一系列抢救过程非常不专业,其场地的软、硬件也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于是,李某家属向梁溪法院起诉,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进行赔偿。而游泳馆一方则认为,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因为他本就患有疾病,和游泳馆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事故发生后,游泳馆也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
梁溪法院法官助理何玉文介绍,在案件审理中,他们现场对游泳馆进行了勘查,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记者也看到这家游泳馆内布置有救生观察台,入口处贴有“患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患者禁止游泳”等字样。何玉文告诉记者,经查,李某曾因心脏问题做过手术。“《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游泳馆来说,游泳者发生滑倒、溺水、患上传染病等情形时就会触发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当事人对自身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何玉文说,游泳馆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李某发生意外后所做的一系列措施是妥当的,符合在紧急情况下的普通救助义务,“我们不应该苛责游泳馆在合理限度外继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梁溪法院认定游泳馆不需承担李某死亡的侵权责任,对于李某游泳会员卡中的余额退还其家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请予以驳回。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