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象牙制品也敢买?

“文玩爱好者”被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可有的人出于猎奇心理,或为一己之好,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殊不知,这种“危险爱好”已触犯法律。近日,“文玩爱好者”小张(化名)就因购买象牙制品,被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名桥分局处以行政处罚。

  今年1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名桥分局接到警方移送的一条线索——此前,民警在南禅寺周边巡查时,发现一家文玩店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象牙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在围绕该商家上游供货商及下线买家进行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店有一名“回头客”——小张,系梁溪区居民。

  掌握该情况后,清名桥分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经查,小张是一名普通“上班族”,从小就喜欢文玩类物品。大概5年前,他通过微信认识了涉案文玩店店员。2019年,在得知该店销售的部分商品确为象牙制品的情况下,小张开始通过微信在该店下单购买象牙制品用于私人收藏。截至案发时,小张先后在该店购买了象牙手串、挖耳勺、牙圈3件象牙制品,交易金额共计1960元。

  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材质。其中,亚洲象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与非洲象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

  在接受调查时,小张坦承,自己知道国家禁止买卖象牙制品,“只是没想到私人少量购买也是违法的。”

  鉴于小张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近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名桥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文玩店经营者及店员均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

  说 法

  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亦违法 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清名桥分局执法人员解释,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即便是只购买一件也涉嫌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切勿以身试法;广大消费者应从自身做起,杜绝猎奇心理,抵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商家销售野生动物制品,请及时拨打110举报。(晚报记者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