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无证经营以及产品存在侵权,商家被处以行政处罚,商家提起行政复议后,滨湖区区政府维持原处罚,最终,商家将滨湖区区政府和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同告上了法庭。25日下午,滨湖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求。
无证经营,售卖侵权产品
“这就是之前查获的存在侵权的产品。”25日下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冯一鸣在法庭上拿着鞋子介绍。鞋子侧面是三蓝一红四条线交织成一个变形的“井”字形,这与运动鞋品牌亚瑟士的一款鞋子极为相似:同样三蓝一红的“井”字,虽然部分细节上有些变化,但如果不仔细分辨很容易将两者混淆。
冯一鸣说,去年4月28日,他们接到举报,在万达广场内有一商家在出售疑似侵权的产品,他们上门检查后发现了上述这款存在侵权行为的鞋子。检查中还发现,店主陈某是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根据相关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鞋子379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区政府、市场监管局成被告
对于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陈某并不接受。他认为自己销售的鞋子在显眼位置标注有品牌商标,并不会让消费者与亚瑟士品牌产生混淆。另外,陈某还认为,虽然亚瑟士注册有“井”字形符号的商标,但是这款鞋子的生产厂家具有一个同样为“井”字形的商标。因此他与亚瑟士之间属于商标权冲突问题,应当由商标局进行处理,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受理权限。
陈某表示,即使最终判定他存在侵权行为,但他仅仅是出售侵权商品,并非商品的生产方,且有相关进货单据作为证据,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他只要停止侵权行为就行,而不应当再作出没收货物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于这些原因,去年11月,陈某向滨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因案情复杂,直到今年1月27日,滨湖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对行政复议结果依然不服,最终将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滨湖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院。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昨天下午,滨湖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案件。据介绍,因注册商标之间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实没有管辖权,但如果行为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处置。办案法官杨洋介绍,涉案鞋子所注册的商标与亚瑟士商标之间有着明显的视觉差异,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并不规范,有变形使用的情况,使得其产品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与亚瑟士的鞋子近似,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是基于这一点作出了行政处罚。
此外,杨洋表示,根据陈某提交的涉案商品进货单据等证据来看,客观上确实能够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难发现涉案商品上的图案与自身注册的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陈某作为销售者应当知道涉案商品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但仍照常销售,主观上“不可谓善意”。最终,法院认为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程序合法、罚款幅度适当;滨湖区政府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驳回陈某的诉求。
(甄泽/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