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他人被强制执行 我的账户怎么也冻结了?

  前老板借钱不还、财产被查封,没想到自己的账户里的20多万元款项也跟着被冻结。近日,一家公司的负责人魏某来到梁溪法院,对法院执行提出了异议,但奇怪的是,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随后魏某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诉讼。

  为何会出现如此奇怪的事情?记者了解到,魏某原本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出纳,工作中总有一些客户直接通过微信向他支付款项。老板于某为防止魏某私吞款项,要求魏某用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同时绑定了银行卡。魏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若是客户将钱转入他的微信,便需要再次转入到老板于某的账户中。

  2016年底,魏某离开原单位并创办了自己的公司。虽然及时将微信与于某的银行卡解绑,但迟迟未重新进行实名认证。时间来到2020年,于某因为有借款未还,被起诉到法院。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于某名下的财产,其中就包括实名认证为于某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当魏某得知自己的微信资金被冻结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魏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庭上,魏某称离开原机械公司后,案涉的微信账号便由他个人完全支配,用于生活消费、给员工发放工资、生意往来等,与前老板于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法庭上,魏某还出示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是法官在调取交易记录后,发现最近几年魏某的微信账户流水中,仍有多笔是与原机械公司客户的资金往来。也就是说,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魏某在离开机械公司后,与于某之间做了明确切割。

  法官表示,魏某作为专业的财会人员及公司经营者,理应尽早办理于某在其微信账号开设的财付通账户的注销、重新认证等手续。但魏某完全不考虑资金安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怠于办理变更手续,有悖常理,不能排除其与于某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魏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微信钱包、支付宝等电子钱包账户也纳入法院的查控范围内,当一个案外人,如本案中魏某提出自己才是被执行人账户资金的实际权利人时,需要提供真实的借用账户事实、对被执行人账户有排他的控制权等证据,并且不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然而现实生活中,关于账户资金的权属问题,往往很难举证。因此若有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应及早更换,让账户归属“名副其实”。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