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叫做“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务事,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一些老人和子女因“分包赡养协议”而产生纠纷。那么,这种“分包赡养协议”效力如何呢?签订赡养协议时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事例
老二拒绝赡养父亲 根源在一份协议书
今年71岁的刘大爷(化姓)和老伴有两个儿子。由于没有经济来源,老两口需要两个儿子负责照料日常生活。2018年5月,两个儿子和刘大爷夫妇协商,签订了一份《老人分包赡养协议》,约定由大儿子负责给父亲养老送终,小儿子负责给母亲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2019年,刘大爷的老伴去世,大儿子仍旧按照协议,每月向父亲支付1500元的生活费。去年,大儿子因车祸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照料刘大爷的生活。于是,刘大爷找到小儿子,希望他每月支付一些生活费,小儿子却以有赡养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的张大军律师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他指出,刘大爷与两个儿子签订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两个儿子与刘大爷签订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大儿子赡养母亲、小儿子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因此,刘大爷有权要求小儿子继续向自己履行赡养义务。
说法
内部赡养协议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张大军说,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方式做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属于赡养人之间的约定,并不约束被赡养人。
也就是说,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故刘大爷的二儿子不能因已按约履行《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而免除对刘大爷的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并不因赡养人无支付能力而免除。
提醒
签订赡养扶助协议注意哪些问题
张大军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那么,签订赡养扶助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张大军介绍,首先,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其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为条件,免除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责任。最后,被赡养人的财产只能由本人自行处分,在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协议不得约定处理被赡养人的财产。
张大军提醒,赡养人不履行协议的,被赡养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赡养人经济困难,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法律帮助,而自己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为其代理诉讼。 (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