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老张工作中感到不适,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老张的家属与单位起了纠纷。日前,记者从新吴法院获悉,目前该案经过二审已落下帷幕,那么,是否因为是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就不承担责任呢?
案由 工作中突发疾病离世 工伤之争告上法院
老张进入公司多年,一直在仓库部门担任驾驶员,负责驾车接送货物和理货工作。2016年下半年开始,老张还兼任了公司商务车的驾驶员。两职在身的老张明显比以前更忙碌了,公司也考虑到老张的实际工作量,向其支付了相应的加班工资。多年来老张一直勤勉尽责,工作表现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2020年4月,老张在一次外出送货中突然感到胸痛难受。当天下午,老张被诊断为心梗,虽然经过全力抢救,但两天后还是不幸去世。
记者了解到,老张的诊疗记录这样写道: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V级(NYHA分级)、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此外,老张有十余年的高血压病史,平时通过服用药物降压,并且长期吸烟。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无法认定老张的死亡结果是工伤,作出了不予认定或不予视同工伤的决定。
老张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老张长期一人负担两个岗位的工作,并且加班时间长,过度劳累才导致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肌梗死。另外,公司在发病当天延误了就医时间,存在过错,因此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判决 无法确认其因果程度 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据法官介绍,老张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但不能排除突发心肌梗死是自身基础疾病导致的可能。审理中,该公司也是由此认为老张的死亡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虽然老张死亡前因疫情影响加班有所减少,但过往几年长期的超时劳动、过度劳累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是否对老张的身体、特别是心脏造成了影响,这一点同样是无法排除因果关系的。
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2016年起,老张既是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又是商务车驾驶员,疫情发生前,老张长期工作日在岗时间达13.5个小时左右,双休日仍需上班1天,加班时间已经超过法定加班时长的上限。公司提出的“主动加班”“工作量不大”等理由不能作为老张过长加班的合理事由,因此该公司在老张长期超时加班的行为中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考虑到引起心脏病的原因与个人身体素质、长期的生活习惯、劳累、压力等多重因素有关,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本案因果关系的程度的情况下,综合上述原因及各方过错,法院认为公司应对老张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之后老张的家属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到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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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也有上限
在这起案件中,老张确实是“自愿加班”,为何公司还要承担责任?法官告诉记者,当前“996”“007”工作模式成为部分企业的常态,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996”“007”工作模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规定。去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也明确“996”工作制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表示,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即使有些员工加班是为增加收入的自愿行为,公司自身也必然存在节省人力成本、扩大经济效益的原因考量,因此不论员工是否出于自愿,公司均不能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上限规定,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