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看无锡

“跳单”后,还需支付中介费吗?

  本报讯 由中介带着一块去看房,之后又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约,这种行为被称为“跳单”。昨天上午,记者从新吴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售过程中“跳单”引发的案件。

  “当时一家公司委托房产中介租赁厂房,双方还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书》,根据协议,这家公司需要支付居间佣金,佣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并且该公司还承诺,在实地查看物业后,不会再直接、间接或通过其他经纪公司或个人与房东联系。如果没有经过中介公司就私下与房东联络签约的,仍需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还需另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便带领租房的公司去厂房查看,不过看完后就没了下文。

  后来,中介公司发现了问题:这家寻租的公司自行打听到了房东的联系方式,并且很快签订了租赁合同,甚至等中介公司发现时,这家公司已经入驻厂房了。这一情况让中介公司十分气愤,认为这是“跳单”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支付中介服务费和违约金,共计厂房两个月的租金。

  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首先要界定的便是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两家公司的协议,委托人通过中介公司获取了房东的相关信息后,不能绕过中介私下与房东联系。这条约定并没有偏向其中的任何一方,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有效的。这样一来,案件就变得十分清晰了——“中介公司带领委托人看了厂房的位置,委托人之后自行打听房东的联系方式并与其签约,已经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因此即使其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约,也应当支付相应报酬。”法官告诉记者,过错在寻租的公司,因此需要足额支付约定的报酬,至于违约金,法院则认为过高,进行相应调整。

  延伸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跳单”

  《民法典》中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首次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那么,如何判断行为有没有构成“跳单”?“一个是看中介人与委托人之间有没有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第二是看中介人是否按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中介服务;最后,看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房东私下成交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成交。”(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