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专版

第一期 留抵退税①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界定?

  答: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纳税人申请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17号、第1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 2022年4月、5月、5月和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答: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