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月是无锡第29个安全生产月,近日,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一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一案双罚”的案例。
“一案双罚”,顾名思义就是不仅处罚企业,还处罚企业责任人,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
不久前,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一家管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电箱旁也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早在3月初,企业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就提出九条一般隐患,但是到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且从2021年至今,这家企业从未组织过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从企业到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多条《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最终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起案件也被列入了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典型执法案例中。
就在近日,宜兴市也公布了6家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被一案双罚的案例,据介绍,这些企业除了存在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同样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