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夫妻离婚签下“不平等”协议 法院:撤销!

  夫妻俩协议离婚,其中一方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并承担起所有债务,这份“不平等”的协议却遭到了一家公司的反对。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支持了撤销这份财产处置协议的诉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徐某和沈某原本是夫妻,名下有两套价值相当的房产。2019年12月时,两人协议离婚,而这份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则很是“不平等”:其中一套房屋归沈某单独所有,另一套房屋两人各占50%,而一切债务由徐某承担。随后,两人根据协议将归沈某独有的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之后沈某又将这套房屋出售,获得回款90余万元。这份协议有些不合常理,遭到了一家资产公司的反对。

  记者了解到,这家提出意见的公司与徐某存在债务关系,并且当时正在闹官司,他们认为徐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了自身债权的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约定。对此,徐某和沈某则认为,两人离婚时案子还在审理阶段,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债务还未形成,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对债权产生损害,要求驳回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梁溪法院法官茆倩娣介绍,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发生在徐某与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权人在两人离婚前已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关于“离婚时,案件尚未生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根据离婚协议,徐某仅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小部分,但承担了全部债务,而离婚时双方生育的子女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徐某、沈某也无法举证说明分割财产时存在需特别侧重于沈某的合理情形。根据这份协议,徐某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行为影响了资产公司债权的实现,因此法院认为资产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徐某、沈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中一套房产归沈某单独所有的约定,沈某变卖房产所得价款的一半归徐某所有。(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