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秒读

上海明确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