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述
近日,浙江宁波。顾客小李在超市顺手选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发现酸奶保质期截至当晚8点28分,而结账时间为8点29分。“就算是一分钟,也是过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小李认为,超市没有发现酸奶临期,一直放置到过期,就是超市的责任,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遂提起诉讼。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来源:北青报)
网友评论
@o_0:当天过期还正常卖,商家这是想鱼目混珠,1000块钱一点也不冤。
@点:我在超市做了10年,这件事超市都有效期商品管理流程的,对于临期商品他们没有按流程及时处理,肯定是超市责任,是超市自己工作没做到位给别人索赔的机会,该!
@li:要看动机何在。
@空格:职业打假的吧。
@晴天:多一些较真的顾客,就会少一些不良商家!
@扣肉:希望无良商家和无良消费者都少一点。
小编说两句
1分钟很短,但过期1分钟也是过期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消费者就有权索赔。不少人会觉得,这事的确有些太巧了,是否有为了索赔敲诈商家之嫌?但无论如何,超市确实要为这“一分钟”负责,这过期的“一分钟”其实已经暴露了管理的问题。这也是对食品销售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警示,食品的生产日期时间和保质期就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