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儿童在游乐园玩耍受伤,谁之过?

  暑假期间,带着孩子去游乐场玩耍是很平常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孩子玩耍时受了伤,该谁来担责呢?近日,惠山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不久前,小顾和妈妈一起去亲子游乐园玩耍,游乐园里有蹦床、滑滑梯和海洋球。当小顾在蹦床上玩得正开心的时候,却意外在弹跳下落时掉进了海洋球里,造成右腿股骨骨折。小顾的妈妈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顾受伤,于是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游乐园赔偿费用合计16万余元。

  被告游乐园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反而是小顾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为了证明清白,游乐园还向法院提交了游乐园警示告知牌的照片及事发当天游乐园的监控视频。

  那么,根据这些证据,是否就能证明游乐场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了呢?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游乐园虽然张贴了相关警示标志,但仍应向小孩子的监护人再次提示玩蹦床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但事发当时,游乐园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提示小顾的监护人,也没有时刻关注小顾玩耍,而是在前台工作。同时,游乐园内的蹦床外沿虽有一定高度的软包,但因为小孩子上弹下落很可能不在同一地,下落一旦出现偏差就会直接掉入海洋球内。而且小孩子具有游玩的随意性,无法充分感知危险的存在,很容易在蹦床时出现危险,故游乐园应该提供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游乐设施。

  结合这些原因,法院认为游乐园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顾的监护人明知该游乐园是亲子乐园,但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游乐园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惠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游乐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被告游乐园不服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