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一人酒后驾车意外身亡

三名共同饮酒人作出赔偿

  本报讯 (晚报记者 何小兵)费某从无锡到宜兴与朋友见面,本以为是一场尽兴的欢乐聚会,没想到竟然出事了。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意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同桌饮酒人因照顾不周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陈某与戴某、刘某都是朋友,平时经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傍晚,刘某的朋友费某从无锡来宜与之碰面,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一起喝酒吃饭。虽然已经在家饮酒并吃过晚饭,陈某依然爽快赴约,还带上了自己11岁的女儿。到达饭店后,戴某、刘某、费某得知陈某在家晚饭时已经喝过酒也没有在意,四人继续喝酒聊天,整个饭局从晚上七点半持续到九点多。聚餐过程中,陈某妻子前往饭店接女儿,但并没有劝阻丈夫少喝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后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在两天后死亡。

  “好好的人出去吃个酒就没了”,陈某的妻子认为一同喝酒吃饭的其他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刘某、费某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监控视频,证明他们曾劝过陈某不要醉酒驾驶,但视频中看不出他们进行了有效劝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妻子在接女儿时对陈某疏于照顾,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赔偿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