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参与灵活用工的群体日益壮大。有在校学生通过打零工来赚取生活费,也有上班族利用周末或下班后的空余时间接碎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临时工、参加就业实习的暑假工……在此过程中,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
近日,本报就接到了网友的求助,市民林女士称自己在兼职时,被以“未过试用期”为由拒付工资,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维权/兼职未过“试用期”被拒付工资
林女士在某综合体一家店铺找了个兼职的工作,刚做了两天,因为家里有事想要辞职,当时店长爽快同意了。但当林女士要求店长根据约定的日薪发放两天的劳动报酬时,对方却以试用期三天没满为由,拒绝支付林女士的工资。
“我们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天数,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商定了每天的工作时长和工资,相当于是小时工,怎么现在又多出来个试用期呢?”林女士感到疑惑,入职时,店长并没有主动向她说明有所谓的三天试用期,“现在因为只做了两天就不发工资,实在说不过去!”
说法/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谈不上试用期
针对林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构成试用期的说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审监督科副科长李沁洋分析,试用期是附加在劳动合同中的,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该店长所谓的“试用期”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劳动报酬。
延伸/兼职、临时工都属“非全日制用工”
另一重让林女士感到讨薪困难的是“兼职”的身份,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她在维权时陷入了有口说不清的境地,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不少人碰到过和林女士一样的困扰。
“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兼职和临时工的概念,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用工”,李沁洋解释,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此外,还有一批比较特殊的人群——即尚未进入就业状态的学生,他们最常碰到的情况是就业实习。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陈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