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宜兴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职员工泄露商业机密的刑事案件,竞争对手采用收买方式获得相关信息,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刑。
2018年下半年,刘某至宜兴市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负责公司技术与销售工作。2019年4月,刘某从公司自动离职,违反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联系电话、产品规格、产品价格等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公司造成103万余元的损失,刘某从中获利7500元。2020年12月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退出违法所得7500元。宜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企业员工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是员工离职、“跳槽”,更应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如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