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有电子打卡记录、工作证,乃至警方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公司却始终不认为对方是自己单位的员工,这是怎么回事?近日,锡山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工伤引起的劳动纠纷案。
案件的原告简某去年7月底经人介绍,进入某公司承包的安置房新建工程工地上工作,成为了一名架子工,但是简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简某缴纳社保。简某就这样工作了半个月,一天他在做剪刀撑时,不慎被钢管砸到左手,当时他并没有在意,直到次日早上,他发觉左手疼痛不已,这才去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手中指末节指骨骨折。
事后,简某向公司索要赔偿,但是双方对索赔金额及支付方式未能达成一致,之后简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据介绍,在简某请求赔偿的过程中,公司方面并不承认自身与简某存在劳动关系,为此简某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并提供了电子打卡记录、工作证、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请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去年10月,仲裁委以证据材料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简某不服,于是向锡山法院起诉。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简某的诉求。这又是为何呢?锡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张麟告诉记者,虽然简某举证了不少证据材料,但是他提供的打卡记录为图片的复印件,且该图片影像模糊,显示的可辩信息中不存在案涉公司的具体信息。举证的工作证虽为原件,但没有公司的盖章或钢印等要件,其仅为一个印刷件。此外,简某的报警记录只能反映出简某在工地受伤及给付赔偿的事实,均不能与案涉公司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上的关联。
张麟表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对其主张的与用人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应当进行初步举证证明。正是综合这些情况,再考虑到建设工程中存在层层分包、甚至违法转包的情况,简某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认定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故简某因举证不足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也是据此驳回了简某的诉求。
释疑
劳动关系证据该如何留存
据介绍,在缺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休假审批等此类由用人单位保留的材料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虽有一定保留此类证据的意识,但此类证据原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所获取的照片、复印件或并无任何用人单位确认的打印件均属于复制品,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难以有效证明劳动关系。
本案中,简某的证据与案涉公司关联性不大,且施工工程存在多层分包现象,其所举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无纸化办公的大环境下,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完全不是截图、截屏这么简单,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电子邮件、办公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起诉前的证据留存,有效地保留电子证据。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在维权过程中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避免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