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没多久名下就多了一家甚至几家公司,维起权来也是困难重重,该怎么破?昨天上午,由市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七部门签署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合力协作解决这一难题。
案例
遗失身份证后成了公司法人
据了解,这份文件的出台源于一个案件。山东的宋女士在进行个税登记时,发现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有自己任职无锡某公司的经历,经过查询,宋女士发现自己还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但是,她本人从未在无锡学习、工作、生活过,也从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据介绍,宋女士在上海某大学求学期间,曾遗失过身份证,并向上海警方报案挂失。
宋女士多次往返无锡寻求解决途径,最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超过了最长五年的起诉期,她的诉求被驳回。幸运的是,法院多方协调为宋女士启动了笔迹鉴定程序,确认冒名事实成立,登记机关主动纠错予以解决。
市中院副院长杨志钢介绍,宋女士维权的近两年时间里,仅仅是往返山东和无锡就花了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案子虽然审结了,但是她的一些权利并未得到救济。
法院对近五年来涉及的冒名登记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据统计,自2017年至2021年,我市法院共受理涉冒名登记类一审行政案件90件,其中2017年17件,2018年16件,2019年28件,2020年16件,2021年13件。
杨志钢分析,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应投诉后审查尺度不统一、处理结果不统一,部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审理标准不统一,类案裁判结果不统一、裁判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已成为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规
加强对被冒名人的权利救济
据介绍,冒名登记撤销问题涉及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多个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指导意见》的一大突破便是厘清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指导意见》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加强对被冒名登记人的权利救济,据统计,无锡法院近五年受理的90件涉冒名登记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有20件,基本均是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案件。对此,新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的调查处理程序或由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以破解此类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确实可能存在被冒名登记的权利人的救济难题。
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审批部门发现错误登记或经法院审理认定冒名登记成立时由审批部门自行撤销;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登记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调查认定冒名事实成立的,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移交由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登记;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可以进行部分撤销;明确了三种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撤销后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状态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门
现在持他人身份证 无法通过实名核验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方便了市场主体投资创业。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登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魏磊表示,目前,在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会严格实行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进行身份核验。类似持有他人身份证冒名登记办理注册的情况,现在是无法通过实名核验的,“不能完成登记注册,就能最大程度减少冒名登记情况的发生。”
此外,今年年底将正式启用市场主体住所在线核验系统,该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产权数据库和公安标准地址库,实现标准地址校验和产权信息核验,智能拦截虚假产权地址,最大程度避免住所虚假登记现象,进一步遏制虚假登记行为。
·贴士·
怎么查身份信息有无被冒用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郑虎告诉记者,冒名登记问题屡有发生,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不久前开通了相应的平台查询功能。市民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的“投资任职情况查询”功能,查询名下投资或任职的市场主体情况,如有发现非本人办理的市场主体,可以及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这是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信息发布官方权威平台,关于企业冒名登记事项处理的相关情况也会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公示。
(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