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看无锡

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生”

多家基层法院办结地区首例类个人破产案

  今年4月,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在全市铺开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近期,无锡多家基层法院通报了本地区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这些案件的完结,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也为我市破产审判创新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思路、新经验。

  案件:个人破产后“重新出发”

  “这是一起执行转破产案件,当时被执行人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日前,江苏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海梦介绍,周某原本经营着一家小企业,后来经营不善企业倒闭,自己也欠下了一笔债务,因为无力偿还向滨湖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滨湖法院指派他们作为本案的管理人,负责周某个人破产的清算等工作。

  张海梦告诉记者,经过清算,他们发现周某确实已经穷尽各种办法来偿还债务,最终仅剩1.8万余元实在无力清偿:“他家里的老人、妻子都是无业,全家仅靠他维持生活。”张海梦说,清算过程中,周某也表达了强烈的偿还债务的意愿,并且在之后又找了一份电焊工的工作。了解这些情况后,事务所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债权人最终表示放弃利息,只需周某偿还本金即可。目前周某已将债务偿还完毕,事务所正为其申请解除有关限制,让其能够“重新出发”。

  据悉,滨湖法院目前已受理10多起类个人破产案件,除周某的案件已经办结外,还有两起正处于财产变现阶段,大多案件已选任了管理人。

  释疑:挽救“诚实而不幸”者

  类个人破产,就是在“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转破产”的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个人破产程序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救济功能,让他们在跌倒后还能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消除诚信创业者后顾之忧,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这项机制针对的对象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其中“不幸”是看得到的,而“诚实”就需要进行仔细甄别。

  在梁溪法院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中,肖某与陶某夫妻俩经营了一家快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欠债近550万元。数名债权人要求两人偿还相应债务,导致相关诉讼案件频发。因资不抵债,肖某和陶某分别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肖某告诉法官,其与陶某的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但生意不景气,资金无法及时回笼,才造成今天的局面。目前正准备和他人合伙经营猪肉分割代加工业务,若业务开展顺利,夫妻俩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

  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尽可能保留两人已抵押的房产及必要的生活、经营财产,帮助肖某夫妻再创业。最终,管理人为肖某、陶某量身打造了《和解式债务清理方案》,未来两年,夫妻俩除每月必要生活费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方案执行完毕后将实现债权100%清偿。这样,既维持了肖某两人的生计,又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延伸: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记者了解到,除了滨湖法院和梁溪法院,宜兴法院、新吴法院也在近期办结了本院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150多件。对于债务人的选择,法院也有一定标准,如新吴法院重点以因资金困难、市场变化等原因负债的科技创业人员、技术革新人员为排查对象。据悉,案件办结后,此前的个人债务就此清偿,那么如何避免被“老赖”钻空子,以此来逃债呢?

  滨湖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洋介绍,类个人破产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能申请的,法院对债务人的选取有一定标准:“存在赌博、挥霍财产、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抗拒行为等,都会被排除在外,这样可以避免债务人利用类个人破产制度进行逃废债。”无论是周某,或是肖某、陶某夫妻俩的案件中,债务人都不存在不诚信、欺诈以及偏颇性清偿等行为,债务是因为经营不善,而非赌博、挥霍消费导致,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没有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并如实申报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符合“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要件。

  (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