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天下/广告

外卖小哥倒在送餐路上

用工单位、外卖平台被判赔150余万元

  新华社资料图

  外卖骑手凌晨接单倒在送餐途中,直到清晨,才被早起的群众发现已经死亡。家属将外卖平台诉至法院,索赔200余万元。开庭时,外卖平台和用工单位均称非雇佣关系,自己无责。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猝死

  去年5月19日凌晨,外卖小哥小刘陆续接下4个订单。最早的一单客户下单时间是0点43分,取货地点是太阳宫附近的一家便利店。仅用了20分钟,小刘就完成了这一单的配送任务。

  1点16分,又有客户下单了,取餐地点是位于霄云路的一家餐厅。随后不到10分钟的时间,又有两位客户相继在平台下单,取餐地点距离小刘都不太远。于是,他一口气儿接下这三份外卖订单,分别前往餐厅取餐后,再根据距离远近依次进行配送。

  然而,三份热气腾腾的外卖都没能送到客户手中。系统显示,订单配送超时,最后都被取消了。直到早上6点多,在朝阳区某小区的单元门外,小刘被早起的居民发现已经倒地身亡。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小刘符合脑干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从其面部软组织损伤情况看,应是倒地时造成的磕碰。

  在北京打工的小刘才34岁,正值壮年,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主要靠送外卖挣钱养家。事发前一天,他已经接了大量的配送订单,凌晨还在工作。突发的意外给这个普普通通的劳动者家庭带来了毁灭性打击。

  家属不能接受的是,平台运营方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骑手的实时位置,当小刘长时间未能完成订单的配送,且定位始终停留在一个地方不动时,如此明显的异常,平台竟然没有及时发现,连一个电话都没打过,导致小刘发病数小时无人救助,最终死亡。意难平的家属将平台运营方告到朝阳法院,提出索赔200余万元。

  新业态用工关系下谁该担责

  作为一种新业态,不仅仅是外卖行业,包括网约车、同城急送、网约厨师、网约家政等“互联网+”行业,在劳动、劳务关系的认定上均有别于传统行业,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关注。

  据业内人士介绍,外卖骑手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送骑手,一种是众包骑手。专送骑手由配送企业或者外包的劳务公司专门招聘,属于专职配送员,有规定的用工时间,接受企业的用工管理;而众包骑手相对灵活,众包平台对社会大众开放,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注册成为骑手,并自行决定接单与否,骑手根据实际完成的订单量获取酬劳,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小刘属于后者。家属提起诉讼后,平台运营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外包的用工企业参加诉讼,成为共同被告。

  外包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小刘签有网约工合作协议,并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小刘是众包骑手,生产工具、时间、地点、接单选择等均由其自行决定。公司与小刘属于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而且公司已为小刘投保个人意外保险,事发后,家属也已拿到60万元保险理赔。

  平台运营方则表示,外卖平台只是信息服务平台,仅负责向配送员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参与招募和管理配送员。尽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员的实时信息,但这并不是平台对配送员进行管理的依据。

  无论是外包公司还是平台方面均认为,小刘是因病致死,属于意外,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应当为此担责。

  小刘和外卖平台及外包公司之间到底是何法律关系?究竟谁应当为小刘的死负责?成为法庭上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

  90%责任由外包公司和平台分担

  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外包公司与小刘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服务合作协议》,但实际关系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因此,外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指出,小刘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外包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及时跟进了解、处理上,在涉及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伤害情况的掌握、及时救助上,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小刘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与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外包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平台运营方因未与小刘签订合同,也未对其进行劳务管理,不需承担雇主责任。但鉴于平台运营方能够实时掌握小刘的配送情况,却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跟进、处理上,以及将异常信息及时反馈给外包公司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小刘的异常情况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外包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平台运营方承担20%的责任,小刘自身承担10%的责任。除去家属已经获得的60万元保险理赔外,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外包公司和平台运营方另外赔偿死者家属总计150余万元。

  分析

  平台定位功能不应只用来监管外卖员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互联网平台及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很多时候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此案主审法官肖华林说,本案中,尽管小刘属于众包骑手,工作比较灵活,但是对于用工单位依然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比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配送工作,没有完成就要受到处罚等。基于此,法院认为小刘和外包公司之间依然构成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由于家属起诉的是生命权纠纷,判定平台是否担责,则主要通过判定平台在此事件中是否具有过错。

  记者注意到,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新业态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受到重视。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