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看无锡

明确了 这些情形纳入工伤

  2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有了统一口径

  本报讯 收拾生产工具时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下班探望父母途中发生车祸是否算工伤?这些争议问题有了解答。1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认定口径。《意见》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伤认定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矛盾争议较大。国家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规定比较原则,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一直也有不少争议。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工伤保险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神伟分析,新《意见》进一步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理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前后的合理时间内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具体情形。

  去年10月,某纺织公司的车间工人张某完成当天的生产任务后,在收拾生产工具时不慎跌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肋骨骨折,申请工伤被单位拒绝。《意见》施行后,张某在单位收拾生产工具时造成的伤害将纳入工伤。神伟解释,此次下发的《意见》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按照这一解释,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参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

  针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意见》明确了4种情形: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陈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