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看无锡

“维权”不成恶意下单?担责!

  网购时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有人却因为退货被商家告了,偏偏法院还支持了商家的诉求。这是为何?近日,新吴法院通报了一起恶意下单引起的侵权案件。

  订单地址:“火星救援现场”

  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某网络购物平台的店铺内出现了10笔奇怪的订单,这些订单购买的是店铺内的各种食品,每单数量约为100件,金额约2000元。奇怪的是,订单的地址是“重庆市大渡口区U22小区火星救援现场”,收货电话大多为空号。更让店铺摸不着头脑的是,才刚发货,购买人就发起了退款申请。

  这事还要从之前一起买卖纠纷说起。2022年3月,王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某商务公司注册店铺内的无糖藕粉,付款109.82元。收货后,王某很快就退款了,理由是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并且将这一情况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过调查,确认店铺内售卖的藕粉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因此购物平台驳回王某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江溪法庭法官助理刘立群介绍,因对处置结果不满,王某接下来采取了上面的极端操作。而某商务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致使店铺退款率提高、评分降低、销售额下滑,故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余元。

  判决:具有主观恶意

  审理中,王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买卖自由,无论是下单还是退款都是自己应有的权利,法律不应规制这种行为,店铺生意好坏更是与自己无关。至于收货地址,王某的解释是“下单的食品是为他人购买的,收货地址及电话是否真实并不清楚”。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刘立群介绍,根据王某的下单次数、数量、金额、下单时填写的收货信息以及发起退款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骚扰、报复店铺的目的,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且王某多次恶意下单的行为导致店铺评分受到影响,订单量骤减,给店铺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侵害店铺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相应损失。

  通过法院的耐心释法说理,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说法:无理由退货权利也有边界

  目前,各个网购平台都有“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服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退货权利,且无需说明理由”。那么王某的行为为何会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刘立群解释,这条法律规定是基于网络购物为非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制于商家宣传,为了更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但这并不表示消费者可以任意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也是有边界的。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特征构成恶意行使权利,已经不属于消费者权益的合法范畴。

  此外,《民法典》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王某的行为就是利用网络购物规则,滥用退货退款选择权利,损害商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滥用民事权利。 (晚报记者 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