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看无锡

业委会迟迟成立不了,怎么办?

物业管理委员会来了解一下

  本报讯 小区业委会迟迟成立不了,怎么办?老旧小区想要实施物业管理,怎么办?昨天了解到,市住建局出台《无锡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让小区问题有人管。

  “无锡的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比例已达到90%以上,但成立业主组织的比例却还不足30%”,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来看,不同小区不同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物业的管理服务内容与小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双方容易产生摩擦和纠纷。与此同时,代表小区居民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很多小区里要么“卡壳”,要么“流产”,而且现有的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良性运行比例不高,有的面临着无法长期维持正常运转的问题。据了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概念,指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有效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补位”作用,但目前市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数量并不多,相关的组建和运行缺少政策规范上的有力支撑。此次《办法》出台,将有效补齐业主组织建设短板,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来打破一些小区业委会缺失的窘境。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什么条件?《办法》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为老旧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解决了合同签订主体的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为7人至11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等派员,与业主成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需要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且协调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等。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求业主意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念楼)